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有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考核单位按照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复查的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责任人:张红宇
受理时限:1日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初审不合格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考核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受理申请的,发送受理决定书,并下达考评计划。受理申请后计量标准考评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人:张红宇
受理时限:15日
3、考评:考评任务下达后,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申请材料发送至考评单位或考评组。考评员按JJF1033-2008完成考评任务。考评单位对考核结论复核并将复核完毕结果报送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0个工作日完成(包括整改时间)。
责任人:邓琪
受理时限:30日
4、审批(包括发证):10个工作日完成批准与否决定。1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合格的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责任人:李英兰
受理时限:10日
5、通知企业交纳考核费,领取证书。
五、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
2、受理申请后计量标准考评的组织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30个工作日完成考评工作(包括整改时间)。
4、10个工作日完成批准与否决定。1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合格的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六、收费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2、收费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费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
3、收费标准:
计量标准考核费 每项 300元;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 每项 150元;
考评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由被考核单位支付。
七、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