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程序

    一、具体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承办部门: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办事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加盖使用单位章)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
    3.特种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4.设备安装监督检验、验收证明文件。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要求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还行。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记书。
    责任
    受理时限:1日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责任人:徐培成
    受理时限:7日
    五、办理期限
    (一)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收费依据
    《关于修订<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