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在江苏恒德通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现场,对认证活动开展了现场检查。除认证合同书、程序手册、管理手册三项资料为纸质版外,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管理体系文件及体系运行记录均为其工作人员王慧现场从电脑中调取的可编辑的电子版文档,相关人员的签名均为电脑机打方式填入,并非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符合该企业程序文件《记录控制程序》4.5.1“记录的填写必须及时、完整、真实、清晰和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和4.5.2“签名应按表式所规定人员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的要求。截止监督审核末次会议结束,审核组未就上述问题向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不符合报告,现场审核记录中未对上述问题予以登记,执法人员提取了认证合同书复印件等资料,并对审核组组长姚保林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王*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在查看从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脑中调取的体系文件及体系运行记录时,发现资料中管理评审计划编制、审批日期均为2024.4.11,管理评审报告编制、审批日期均为2024.4.13,时间存在逻辑错误。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第二次对审核组组长姚**进行了询问调查,审核组组长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2024年4月3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对江苏恒德通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刘*、审核组组长姚**,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思*、综合部经理王*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江苏恒德通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服务机构。2021年10月9日,经初次认证后,江苏恒德通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向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4年3月25日,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展第二次监督审核前,与陕西小土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由陕西小土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1日,江苏恒德通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了第二次监督审核,2024年4月1日,为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陕西小土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将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版体系文件及体系运行记录发给江苏恒德通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审核组先行审核,审核组发现管理评审计划编制、批准时间(2024.4.11)及报告编制、审批时间(2024.4.13)存在逻辑错误时,仅在微信聊天中指出问题,陕西小土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未开展管理评审的情况下,将上述时间中4月修改为3月后,重新发送了电子版管理评审资料,审核组直接予以采信,未在现场审核时对管理评审是否规范、有效进行进一步审核。2024年7月9日,江苏恒德通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延安利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评审部分开展了补充审核。
2024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延市市监罚告[2024]7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0号公告发布)5.6(7)条款规定“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条“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